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若干規定》旨在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提升行政復議監督質效,促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有關處理程序。全文共1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授權國務院法治部門依法處理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以及向國務院反映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行政復議監督申請。
二是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要加大行政爭議先行化解、調解、和解工作力度,積極配合國務院法治部門組織開展調解工作,推動將行政爭議有效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
三是要求國務院法治部門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工作,完善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做好行政復議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工作。強化行政復議與政府督查、行政執法監督協調配合,深化以案促治,推動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