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占用、誰修復,廈門出臺海岸線保護“硬規定”。日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廈門市自然岸線占補平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建立健全自然岸線占補平衡制度,推進海岸線整治修復實現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
《辦法》明確,自然岸線是指由海陸相互作用形成的原生岸線(包括砂質岸線、淤泥質岸線、基巖岸線、生物岸線)以及經修復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征和生態功能的生態恢復岸線。
所謂“自然岸線占補平衡”,是指因項目建設需要,導致自然岸線原有形態或生態功能發生變化、自然岸線變為人工岸線的,需通過整治修復等措施補充一定長度或生態價值相當的生態恢復岸線,實現自然岸線占用與修復有效平衡。
在本市管轄海域內申請用海用島涉及占用自然岸線的建設項目,除國家和省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均須落實自然岸線占補平衡。具體占補方式有三種:原址修復,優先選擇在原址開展整治修復補償;異地修復,不具備原址修復條件的,可在項目所在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異地整治修復補償;指標交易,項目所在區行政區域內確實無法完成整治修復的,可通過自然岸線指標交易完成補償。
《辦法》的一大亮點是將占補比例與各區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掛鉤——項目占用所在區的自然岸線比例不低于本區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時,按照不低于1:1的長度比例進行占補或指標交易補償;項目占用所在區的自然岸線比例低于本區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時,按照不低于1:1.5的長度比例進行占補或指標交易補償。
“分區精準管控有助于因地制宜推進岸線保護。”市資源規劃局介紹,根據2025年廈門市各區岸線統計數據,各區自然岸線保有率差異顯著。
針對修復工程,《辦法》提出一系列具體要求。比如,項目占用不同類型自然岸線的,原則上優先修復同等類型的岸線。確實難以實現同類型修復的,修復形成的岸線生態價值不得低于所占用岸線的生態價值;海岸線整治修復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并在占用自然岸線的建設項目竣工前完成岸線占補平衡。因項目主體工程施工期較短或整治修復工程施工期具有季節要求等特殊情況無法同步實施完成的,經原用海審批主體研究通過后,可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等。
《辦法》建立嚴格的約束機制。對自然岸線保有率不達標的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項目限批,暫停受理和審批該區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線的用海項目。同時,鼓勵公眾參與自然岸線保護和占補平衡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占用自然岸線、破壞自然岸線生態環境等行為進行舉報。
(廈門日報記者 袁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