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資陽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王善平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善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對扣押在案的王善平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善平利用擔任四川省萬源市市長,開江縣縣委書記,渠縣縣委書記,達州市副市長,四川省扶貧移民局副局長,巴中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南充市委副書記,資陽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132萬余元。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善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王善平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大部分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2026年6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善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王善平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