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7日電題:自動駕駛有了安全準入基線 從這些方面讀懂新國標
新華社記者唐詩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并歸口的《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強制性國家標準近日批準發布,擬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份標準適用于搭載L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L4級(高度自動駕駛)系統的載客和載貨車輛,不適用于自動泊車系統。標準具體包含哪些核心安全要求,將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記者采訪了標準起草人、中國汽車標準化研究院總工程師孫航。
孫航介紹,L3級要求用戶保持接管能力,需及時響應自動駕駛系統發出的介入請求并接管駕駛;而L4級可在設計運行條件內由系統獨立承擔駕駛任務,系統在必要時自動執行最小風險策略,不依賴車內駕駛員兜底。
記者了解到,“健全企業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機制”是這份標準的特點之一。標準要求車輛制造商從安全方針、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安全提升四個維度,建立覆蓋產品設計開發、生產制造及部署后全過程的保障能力,從源頭降低自動駕駛系統潛在的安全風險。
標準明確,車輛制造商應在自動駕駛系統研發驗證過程中組織開展相應的仿真、場地及道路試驗,并確保相關試驗資源和條件滿足研發驗證要求。此外,孫航告訴記者,車型上市還必須經過對自動駕駛系統實際能力的全面檢驗檢測。
標準要求自動駕駛系統安全水平應至少達到正在承擔動態駕駛任務的合格且專注駕駛人的水平,同時不得對用戶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安全風險。
在此基礎上,標準明確系統在各類場景下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安全要求,并明確最小風險策略的觸發和執行要求。孫航舉例說明執行最小風險策略的目標,L3級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道路邊側安全靜止,L4級則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區域靜止,L4比L3的要求更高。
防范誤用濫用風險,標準明確用戶告知要求,讓人機交互更清晰。標準要求自動駕駛系統的激活和退出過程應安全,并明確就緒、激活、退出等狀態信息及信號的提示規范。
孫航表示,標準明確L3級自動駕駛系統還應具備駕駛人接管能力監測功能,包括需要監測駕駛人是否坐在駕駛位、是否系好安全帶,并通過不少于2種指標(如閉眼、低頭等)判定駕駛人的能力,且每個判定周期不大于30秒。
標準同國際法規對標方面情況如何?孫航表示,與聯合國自動駕駛系統全球技術法規(ADS GTR)相比,我國標準對L3級、L4級自動駕駛系統提出了更為細化的技術要求。在保持核心技術要求與國際法規協調一致的同時,標準更貼合我國道路交通環境與行業管理實際需要,更具有落地實施的可行性,例如在試驗項目中將電動自行車列為試驗場景之一。
“總體來看,這份標準統一了自動駕駛產品安全準入基線,壓實車企責任,摒棄概念炒作,可以有效提升交通安全、提振消費者信心。”孫航說,這一標準體系既為全球自動駕駛治理提供了中國實踐,也為我國車企出海和國際技術互認打下基礎,將有力推動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