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6〕13號),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懲治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證券、期貨領域相關法律也進行了修改,為確保法律準確、統一、有效實施,更加精準、有力懲治相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完善,制定了《修改決定》。
一是進一步明確關鍵主體更嚴格的法律責任。在《解釋》第五條中新增一款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相關決策人員向關系密切人員透露形成內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時間,或者根據該初步意向進行相關交易的時間,應當視為動議的初始時間”。對內幕信息生成起關鍵作用的主體所涉內幕信息敏感期進行明確、具體的規定,杜絕其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進一步突出懲治重點,強化源頭治理。 二是進一步完善內幕交易阻卻事由。修改《解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強調上市公司收購必須符合收購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購人員利用“暗倉”從事內幕交易;強調預定交易必須真實、合法,防止行為人利用虛假或者違法的合同、指令、計劃規避法律制裁;明確本條第三項“披露”的公開性,公平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堅持從嚴把握不構成內幕交易的抗辯事由,持續織密法網。 三是確保規范體系協調一致。修改《解釋》第一條、第五條援引的法律名稱、條文以及有關內容,與新修訂的證券法和新出臺的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修改《解釋》第六條、第七條,與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條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保持協調,促推行刑合理銜接、構建立體化追責體系。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準確理解適用《修改決定》,依法從嚴懲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為資本市場穩健運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總臺央視記者 冀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