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7件關于特許經營的典型案例,引導和規范經營主體誠信合規經營,促進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
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稱特許經營)俗稱“加盟連鎖”,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支付費用的經營活動,常見于餐飲、零售、酒店、教育培訓、快遞物流、美容美發等民生領域。從司法實踐看,特許人夸大宣傳、盲目擴張,被特許人忽視風險、跟風投資等問題一定程度存在,矛盾糾紛日益增多。
最高法發布的7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 一是準確認定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特許人為規避《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適用,經常將特許經營合同拆分為數份合同或包裝為其他類型合同。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審查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依法認定當事人之間成立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為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提供了明確指引。
• 二是依法保障被特許人合法權益。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不對稱、簽約能力不對等,被特許人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容易發生權利義務失衡。案例二中,雖然涉案合同未明確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俗稱“冷靜期”條款),但人民法院明確被特許人享有的“冷靜期”單方解除權屬于法定權利,被特許人可以在經營資源尚未被實際利用的合理期限內依法行使。案例五中,特許人在合同履行期間被撤銷備案資格,履約能力明顯弱化,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被特許人解除合同的訴請。
• 三是督促特許人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特許人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案例三中,特許人系個體工商戶而非企業主體,不具備特許人法定資格,人民法院認定其作為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有助于遏制無資質主體違規開展加盟活動。案例四中,特許人進行虛假宣傳使被特許人產生錯誤判斷,人民法院認定特許人的行為構成欺詐,依法撤銷涉案合同,對“套路加盟”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 四是嚴厲打擊特許經營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對于特許人存在傳銷、詐騙、違規營銷等違法行為,充分運用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手段,強化特許經營領域綜合治理。案例六中,特許人在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的情況下違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被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案例七中,被告人在不具備特許經營資質及特許經營資源的情況下,誘騙被害人簽訂加盟合同、騙取加盟費,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有利于從源頭上防范矛盾糾紛的發生,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經營。
(總臺央視記者 冀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