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6日訊(閩南網記者 蘇毓茹)近日,泉州市住建局會同市資規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關于推進老舊危舊房屋更新改造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過對老舊危舊房屋進行更新改造,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并同步完善提升各類公共基礎設施配套,促進住房品質提升。《意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
包含多產權主體的三類住宅列入改造
《意見》所稱的老舊危舊房屋,是指包含多產權主體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多層或高層住宅樓: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維修加固價值的老舊房屋;房屋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的,經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的危房;石混磚混結構或預制板房。
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已公布為歷史建筑或傳統風貌建筑、已納入成片改造范圍或土地房屋征收儲備計劃的房屋,不適用該《意見》。
兩種實施路徑可進行更新改造
老舊危舊房屋更新改造可以由更新實施單元內房屋所有權人發起,也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下同)確定的實施主體發起。
由房屋所有權人發起的自主更新,擬更新改造的房屋應保證房屋權利清晰,原則上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主體發起的更新改造,更新改造項目應當納入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合規前提下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
為最大化保障居民權益,《意見》推出多項支持政策。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實施主體可以結合房屋實際情況進行設計,經資源規劃部門同意后,可以適當增加建筑面積。具體為:
在日照等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項目建設可增加不超過原面積20%的建筑面積,其中10%用于加裝電梯和建設公共服務及配套設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擴面。
原儲藏間或柴火間(雜物間)計入原不動產登記面積的,項目建設時可不再保留,其建筑面積可等面積置換至戶內。
對建筑間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及機動車出入口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情形,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協調相鄰關系和滿足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現狀水平控制。
此外,為防澇需要,可增加室內外高差,也可開發地下空間作為停車、人防、消防等配套設施。屬古城區范圍內的地下空間開發,應當先開展考古工作。
構建多元化籌措機制
在資金保障方面,支持符合申請條件的老舊危舊房屋更新改造項目,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國債及地方政府專項補助等專項資金。房屋所有權人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等渠道籌措資金。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老舊危舊房屋更新改造項目在貸款額度、利率優惠、貸款周期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