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徐憲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憲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徐憲平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憲平利用擔任湖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部級干部、國務院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53萬余元。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憲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徐憲平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憲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徐憲平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馬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