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了貴州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主任李光榮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光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李光榮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光榮利用擔任貴州省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黨組書記、廳長,貴州省住建廳黨組書記、廳長,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調整項目容積率、推進項目實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4萬余元;2017年8月至2024年10月,李光榮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在通過特種行業考核認證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萬余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光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鑒于李光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李光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來源:黔東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