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海洋與漁業局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加快打造與上位法銜接一致、系統完備的地方漁業法治體系。
國家新修訂漁業法大幅調整罰則幅度、擴大裁量空間、壓實監管責任,違法懲戒力度顯著提升。針對新法實施后基層可能存在行政處罰尺度不一等問題,我省立足山海特色、多元業態情況,進一步優化細化裁量標準,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供制度支撐。為此,《基準》聚焦漁業養殖、捕撈作業、資源保護等,逐條對標漁業法罰則條款,梳理形成40項標準化裁量事項,讓漁業法順利實施有了更加精細規定和清晰標準。
《基準》突出福建執法監管階段性特征,區分內陸水域與沿海海域違法情形,創新建立陸海差異化裁量機制,杜絕執法監管“一刀切”。按照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原則,將違法行為劃分為5個裁量階次,結合漁船規格、漁獲物數量、主觀惡意、整改情況、危害后果等要素精準定檔定罰。《基準》還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監管,細化漁船終端設備損毀、屏蔽等高頻違法處罰標準,明確惡意違法、屢查屢犯、破壞漁業資源等從重情形。(福建日報記者 張穎)